8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
8.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3。
表 3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值含义 |
限值 |
1 |
烟尘 |
mg/m3 |
测定均值 |
80 |
2 |
烟气黑度 |
林格曼黑度,级 |
测定值 2) |
1 |
3 |
一氧化碳 |
mg/m3 |
小时均值 |
150 |
4 |
氮氧化物 |
mg/m3 |
小时均值 |
400 |
5 |
二氧化硫 |
mg/m3 |
小时均值 |
260 |
6 |
氯化氢 |
mg/m3 |
小时均值 |
75 |
7 |
贡 |
mg/m3 |
测定均值 |
0.2 |
8 |
镉 |
mg/m3 |
测定均值 |
0.1 |
9 |
铅 |
mg/m3 |
测定均值 |
1.6 |
10 |
二恶英类 |
TEQ mg/m3 |
测定均值 |
1.0 |
注:
1) 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 11%O2 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2) 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 1h 内累计不得超过 5min。
8.2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厂界排放限值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
GBl4554 表 1 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8.3 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 GB 8978执行。
9 其他要求
9.1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要求
9.1.1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9.1.2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 GB5085.3 危险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9.2 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按 G812348 执行。
10 检验方法
10.1 监测工况要求
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
10.2 焚烧炉性能检验
10.2.1 烟气停留时间根据焚烧炉设计书检验。
10.2.2 出口温度用热电偶在燃烧室出口中心处测量。
10.2.3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测定
按 HJ/T20 采样制样技术规范采样,依据本标准 3.7 所列公式计算,取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10.2.4 氯气浓度测定按 GB/T16157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烟尘和烟气监测
10.3.1 烟尘和烟气的采样方法
10.3.1.1 烟尘和烟气的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 GB/T16157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2 本标准规定的小时均值是指以连续 lh 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 3 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本标准规定测定均值是指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 3 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10.3.2 监测方法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见表 4。
10.4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 GB85086.1_5086.2 做浸出试验,按 GB/T15555.1 一 15555.11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测定。
11 标准实施
1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制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试行。2003 年 6 月 1 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11.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 4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
序号 |
项目 |
监测方法 |
方法来源 |
1 |
烟尘 |
重量法 |
GB/T 16157_1996 |
2 |
烟气黑度 |
林格曼烟度法 |
GB 85468-91 |
3 |
一氧化碳 |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T44_1999 |
4 |
氮氧化物 |
盐酸菜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43-1999 |
5 |
二氧化硫 |
甲醛吸收 -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1) |
6 |
氯化氢 |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
HJ/T27-1999 |
7 |
汞 |
冷原子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
1) |
8 |
镉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9 |
铅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10 |
二恶英类 |
色谱 -- 质谱联用法 |
2) |
1) 暂时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 年 ),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2) 暂时采用《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 年 ),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恶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PCDDs |
TEF |
PCDFs |
TEF |
2,3,7,8-P5CDD |
1.0 |
2,3,7,8_TCDF |
0.1 |
1,Z,3,7,8-P5CDD |
0.5 |
1,2,3,7,8_P5CDF |
0.05 |
|
|
2,3,4,7,8_P5CDF |
0.5 |
2,3,7,8- 取代 H6CDD |
0.1 |
2,3,7,8- 取代 H6CDF |
0.1 |
1,2,3,4,6,7,8-H7CDD |
0.01 |
2,3,7,8- 取代 H7CDF |
0.01 |
OCDD |
O.001 |
OCDF |
0.001 |
注:PCDDs:多氯代二苯并 - 对 -- 二恶英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PCDF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