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标准 | 发布日期:1993-11-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at idle speed from vehicle with petrol engine GB14761.5-93 代替 GB3842-8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 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 50km/h 的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车用汽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3845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 3 术语 3.1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 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500kg 的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汽车 3.5 定型汽车(或发动机)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或发动机样机)。 3.6 新生产汽车(或发动机)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或发动机)。 3.7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 GB/T3845 的规定执行。 5 排放标准值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 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已烷当量。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扬、李国香、刘希玲、刘永平。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 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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