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 北京晚报 (2001-04-14) |
百姓买房有了保障 |
困扰广大买房人的商品房广告虚假、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等问题今后将有法可治了。 昨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误差 3% 以内多退少补,缩水超 3% 部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商品房预售必须得到许可证,一房多售将受到严厉查处。 本报讯 昨天,建设部正式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购买商品房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缩水面积超过 3% 时,超过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人购房款。该办法将于今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面积纠纷的处理原则。它规定开发商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未作约定,则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不足 3% 时多退少补;面积误差超过 3% 时,买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需在 30 日内退还所收房款并付利息;如买房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 3% 的部分,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3% 的部分,房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人。根据这一原则,面积误差一旦超过 3%,“吃亏”的都将是开发商自己。 《办法》还明确了“定金”问题的解决办法。在目前的商品房销售市场上,开发商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笔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的费用,数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如果消费者最终不愿购房,这笔费用就很难退还。对此,《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卖房,更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如买房人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向买房人返还所收费用。 《办法》还强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合同不规范或买房人对合同条款的内涵不清楚而贸然签订等原因造成的,由于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合同纠纷的受害者也往往是购房者。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除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外,还要求开发商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明确,并规定开发商在售房时须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此外,《办法》还规定开发商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法》还明确了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原则及延期交房的解决办法,明确了虚假广告引发问题的处理原则及房屋质量保修的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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