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中新社 (2001-04-13)

福州施行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条例


中新社福州四月十二日电(记者 孙贤迅)

  新修订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今日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新条例加强了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加大了对破坏环境的处罚,更为关注民生。

  《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部综合性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一九九七年开始施行。近年福州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环保热点、难点不断扩大。修订后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增加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条款,在有关条款中对总量控制采取了污水排放口设置环保监测设备,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数量和处理设施,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转产和搬迁等具体措施。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针对福州目前突出存在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噪声、振动扰民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兴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特别规定在居民区不得新建、改建饮食娱乐服务业,对已建成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不符合规划功能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新条例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制止力度,赋予环保部门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还增加了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权力的监督制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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