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 中国环境报 (2002-01-28)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有重大突破
由行政认定转向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认证


本报记者 蔡方

  以前,环保产品问世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的环保产品认定,有了这个尚方宝剑后,才能闯入市场和同类产品一决雌雄。国家规定,在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其他污染防治过程中,以及环境监测中,必须使用获得认可的产品。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形式的认定在当时对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提高环保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它产生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所以在具体工作中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参与,有些规定与 WTO 原则不相符合。自去年我国加入 WTO 后,为适应入世的形势要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适应我国入世进程尽快完成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对原《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办法》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变行政审批为第三方认证制度,变行政性强制管理为企业的自愿行为。它的出台,对企业而言是一个绝佳的利好消息。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士说,1997 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在当时有其特殊意义。环保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与我国的强制性环保措施与管理目标有着紧密联系,环保产品的产生和技术进步是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而发展的。面对环保产品生产、流通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各地都希望国家在污染治理方面发挥更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因此,《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规范运行的可靠性和效率,提高环保投资效益,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推进我国环保产品标准化工作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开展几年来,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并得到了产品用户、生产企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截至到 2001 年,通过认定的产品已达到 800 余项。

  但是,原《办法》产生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在具体工作中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参与,有些规定与 WTO 原则不相符合。为了与国际接轨,国家环保总局修订了该《办法》,注重体现规范和宏观指导,把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重点体现在建立环保产品认证制度,加强事前和后事监督等方面。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订:

  1.“总则”中,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原办法中环保产品认定主要对象是末端治理产品,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适应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需要,将环保产品认定的范围从主要以末端治理产品拓展为“能预防、减少污染和有益于环境的产品”。

  第二,明确了环保产品认定“实行第三方认证,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内容,由原行政性认定改为自愿性认定,境内外产品一视同仁,体现适应 WTO 原则。

  第三,调整了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保产品认定中的职能定位,由原来的行政认定调整为“发布认定指南、技术要求和认定种类名录,规定认定标志的图形试样,指导并监督环保产品认定工作”,体现了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2. 为适应第三方认证要求,将原办法第二章标题“认定权限及职责”修订为“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将原办法中规定的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保产品认定中的审批和核发认定证书等有关行政认定权限和职责的内容取消,改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以及对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原则性要求,体现了政府工作“抓两头”的原则。

  3. 将原办法第三章“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修订为两章。即“申请认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

  首先,原办法中“申请认定的条件”的规定与 WTO 原则基本一致,为更完善,增加了“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内容,对申请产品增加了“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内容。以体现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在修订草案“认定程序”中,将原第三章中规定的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产品推荐、审批、发证的职能修改为由认定机构独立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认定工作情况。

  4. 将原办法第四章“认定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修订为第五章“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既增加了认定标志及其使用和管理的内容,又将认定证书作用的监督和管理的主体由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订为认定机构管理。

  5. 原办法第五章中“认定产品的使用和管理”中规定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有关条文,比如“在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其他污染防治过程中,以及环境监测中,必须使用获得认可的产品”明显不适应 WTO 条文规定,在修订草案中予以删除。

  6. 将原办法第五章“认定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和第六章“认定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中有关认定监督管理的内容修订为第六章“监督管理”。增加了用户对获证产品以及申请企业对认定机构有关投诉的条文,目的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认定工作规范化开展。

第三方认证的主角是谁

  由行政认定转向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认证,这个转变可谓是质的飞跃。那么,第三方认证是不是说谁都可以成立这样一个认证机构呢?

  《办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发布认定指南,指导并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机构应是被公认独立于供方和购买方的第三方机构,并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国家环保总局相关人士认为,开展环保产品认定的目的是推动先进的产品在全国市场上流通,如果每个地方都设一个认证机构,那势必会造成无序竞争、各自为政,把全国分割成一块一块,变成以权力和地域划分,那就违背了认定的初衷。所以,虽然目前处于过渡阶段,但将来的认证机构也不会太多。国家将对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可,了解他们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国家还会适当调控认证活动,发布工作指南,规范相应认证种类。

  认证市场谁都愿意参与其中,但是,它的工作能否得到被认证者的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认证机构要想树立权威,就要靠它本身的实力来创造,而不能仅依赖政府。认证活动是有序的,更高层次的竞争。认证机构要自己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制度。

  据了解,现在环保产品范围涉及面宽,产品的发展速度比想像中要快,认证可能赶不上产品的发展速度。因此,将来认证机构根据认可范围不同,对不同类别进行相应认证,以推动先进产品的全国性流通。

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在过渡期间,社会各界可能会感到不适应。政府从刚性管理变成以技术引导、市场引导的方式,对消费者而言,他们习惯于环保产品是政府认可的,买着放心,比较可靠。现在政府不认定环保产品了,那消费者面对市场上鱼龙混杂的产品,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但这只是短期的,从长远来看,消费者更能买到质优价廉的产品。

  对生产企业而言,行政干预色彩减少了,把认证活动放在市场中,体现了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对企业有利的就去认证,对企业没利的就不认证,这也是市场化的一种表现。

  总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布,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和生产企业来讲,都是一场不小的震动。尽管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但归到最后,都可以看出 WTO 规则对我国的深远影响。迎接入世的挑战和机遇,已经不是口头上说说的了,它已经在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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