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 中国环境报 (1999-10-26)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发出通知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有规可循


本报讯(记者 刘世昕)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凡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内和境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照 ISOl400l 标准,向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征服务的,可按通知规定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费、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税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投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也不得将应由认证机构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被认证方承担,对于违规乱收费的应按《价格法》进行查处。

  通知规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可根据执业人员不同的专业技术职称分别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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