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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
新华社北京 2 月 15 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针对目前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国家已紧急安排,应急扩大禽流感疫苗的生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抓紧生产,确保质量。国家将根据疫苗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控疫苗生产,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 6 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 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在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应及时足额退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 2004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 1—3 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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